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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明县目前由崇明、长兴、横沙等三岛组成,三岛陆域总面积1411平方公里。其中崇明岛位于西太平洋沿岸中国海岸线的中点地区,地处中国最大河流长江入海口,是全世界最大的河口冲积岛,也是中国仅次于台湾岛、海南岛的第三大岛屿,有“长江门户、东海瀛洲”之称。全岛三面环江,一面临海,西接滚滚长江,东濒浩瀚东海,南与浦东、宝山及江苏太仓隔水相望,北与江苏海门、启东一衣带水。全岛面积1267平方公里。岛上水土洁净,空气清新,生态环境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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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明县吸引紧缺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章来源:崇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06-18    浏览次数:

 

关于崇明县吸引紧缺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来源:县政研室 [ 字体: ]

崇委办〔200825

 

为加大崇明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以优惠的政策、灵活的机制、良好的环境,广泛吸引本县紧缺人才,为崇明现代化生态岛建设和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根据《崇明县实施科教兴县战略纲要》和《崇明县2007—2010年人才发展规划》,现就本县吸引紧缺人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紧缺人才是指在本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在现代化生态岛建设中紧缺急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全日制就读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2、所学专业与本县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急需相匹配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3、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本县进行成果转化,并经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5、省部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科带头人和获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6、经县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特殊人才。
  
上述第12类紧缺人才年龄须在35周岁以内,第3456类紧缺人才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内。

二、紧缺人才可通过调入、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合作、技术入股兴办企业等多种形式,来本县长期或短期工作。

三、对保留当地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本县工作的外省市本科及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其工资、福利、养老保险费缴纳、职称评审、申报先进、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享受与户籍引进人员同等待遇。

四、企事业单位是引进紧缺人才的主体,本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可向县人事部门申请引进人才,申办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

五、事业单位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紧缺、急需人才或录用本县高层次储备人才,经县人事部门认可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不受编制数额限制(对人员满编的事业单位可实行非在编引进,由县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待单位有空编后转入编内,在未转入正式编制之前引进人员的待遇和人员经费的下拨按编内人员规定执行)。

六、对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条件、没有集体户口挂靠的用人单位引进的紧缺人才,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保管人事档案、挂靠集体户口等人事代理服务。

七、凡本县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因不能办理调动手续而采取辞职、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形式来本县工作的,经县人事部门批准,在重新办理录用手续后,承认其原有的身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并由县人事部门负责调转档案或重新建档。引进的紧缺人才本人及配偶和子女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准予在本县落户,引进单位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及时办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手续。
   
八、紧缺人才被引进,其随迁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幼儿入园在本县范围内不受学区限制。

九、经县人事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初次聘任引进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有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申报县拔尖人才并享受相应津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十、引进到企业的紧缺人才,其工资待遇根据不同的职务,参照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相关学科的市场价格,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允许和鼓励企事业单位从知识、技术、成果转化产生的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奖励作出特殊贡献的紧缺人才。

十一、突出重点,着力引进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紧缺人才,按规定给予租房补助。

十二、鼓励各类优秀紧缺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管理技术等投资、入股。

十三、加大人才工作投入,加强人才引进服务管理。县政府设立人才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人才的引进、培训、奖励。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本县现代化生态岛建设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经县政府同意,可给予特定资助。引进人才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十四、各部门、单位在本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建立人才评价工作机制。

十五、本意见由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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