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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16〕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6-0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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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b�s=MsoNormal align=right style='text-align:right;line-height:22.5pt; background:white'> 2016年2月4日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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