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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明县目前由崇明、长兴、横沙等三岛组成,三岛陆域总面积1411平方公里。其中崇明岛位于西太平洋沿岸中国海岸线的中点地区,地处中国最大河流长江入海口,是全世界最大的河口冲积岛,也是中国仅次于台湾岛、海南岛的第三大岛屿,有“长江门户、东海瀛洲”之称。全岛三面环江,一面临海,西接滚滚长江,东濒浩瀚东海,南与浦东、宝山及江苏太仓隔水相望,北与江苏海门、启东一衣带水。全岛面积1267平方公里。岛上水土洁净,空气清新,生态环境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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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关于进一步加大引进扶持实体型工业企业力度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崇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06-10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大引进扶持实体型工业企业力度的实施意见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来源:县政研室 [ 字体: ]

崇府办发〔200969

 

为进一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实体型工业企业落户,加快崇明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改善招商引资环境,根据崇明生态岛产业定位,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为注册并落户本县的、吸纳本县劳动力占用工总量50%以上的实体型工业企业。《崇明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中限制、禁止类行业企业不予扶持。

(二)新注册并落户本县市级工业园区的企业,符合县工业向园区集中联席会议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按期竣工投产的,从纳税之日起,前2年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地方实得部分50%的扶持,后3年给予25%的扶持。

(三)已落户园区的企业,至2007630日享受原扶持政策期限未满的,从200911日起给予不超过3年的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地方实得部分40%的扶持。享受原扶持政策期满的,以前一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给予企业增量部分40%的扶持,期限为2年。

(四)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由县财政给予2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0%的贴息扶持,累计扶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对获得市级专项资金贴息扶持的技改项目,按市有关文件精神由县财政予以配套。

(五)各乡镇新引进实体型工业企业落户园区,自纳税之日起,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实得部分中扣除对企业的扶持资金后,园区实得部分由乡镇和园区按70%30%分成。原园区外企业搬迁至园区内的,扶持办法按照崇府发〔200847号文件执行。

(六)乡镇利用工业存量资源新引进的实体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2年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地方实得部分30%的扶持,后3年给予15%的扶持(东平、新海两镇可放宽至50%25%)。其中,企业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扶持标准分别提高到50%25%

(七)园区外规模以上企业,可以前一年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给予企业增量部分40%的扶持,期限为2年。

(八)园区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县财政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0%的贴息扶持,期限为2年,累计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市级专项资金贴息扶持的技改项目,按市有关文件精神由县财政予以配套。

(九)建立县科技创新专项配套资金,对被批准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根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予以11配套扶持;对被批准为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按市有关文件精神每项给予10万元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级和市级新产品证书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建立县专利项目奖励资金,对申请专利的企业,给予每件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的奖励。

(十一)对注册并落户本县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主要加工生产原料使用崇明本地农产品资源的,从纳税之日起,前2年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地方实得部分100%的扶持,后3年给予50%的扶持。

(十二)对企业参加国家和市组织的工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产品展示会等商务活动的,由县财政按实给予一定的展位费补贴。其中,市内参展补贴40%,国内参展补贴50%,国外参展补贴60%

(十三)对企业吸纳本县劳动力的扶持,按照崇府办发〔200920号文件的规定优先适用。扶持金额超出本意见扶持标准的,不再给予本意见所规定的扶持;扶持金额未达到本意见扶持标准的,余额部分可按本意见规定享受扶持。

(十四)企业每年年终可对照本意见和崇府办发〔200920号文件向园区和乡镇申请有关扶持政策,园区和乡镇经初审后报县财政局核准。涉及劳动力扶持的,按崇府办发〔2009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涉及准入条件的,由县工业向园区集中联席会议核准;涉及财政扶持的,由县财政局核准。

(十五)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有国家和市、县颁布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调整执行;本县已颁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六)本意见自200911日起执行。

(十七)本意见由县政研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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