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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行业企业不同,科技创新型企业具有出资方式多样、股权变化频繁的特点,因此办理涉及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的便利程度对于其引进天使投资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为进一步支持科创中心建设,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推动工商登记便利化,作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改革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我局制定并发布了《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简化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程序,按照市场原则和企业合约,允许企业依法合规自愿变更股东。《办法》已于2015年6月2日起实施,除公司外,其他市场主体的登记也参照执行。《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允许企业依法合规自愿登记
对于企业设立以及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办法》参照“负面清单”的管理思路,规定工商部门除了对涉嫌虚假申请材料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要求企业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外,原则上不再对企业登记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要求全体股东当场办理,不要求当事股东亲自办理,放松政府对于企业自主经营的管制。
二、提升工商登记的便利化
为了方便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的确认,《办法》还拓宽了确认的方式。除了亲自到现场确认以外,当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无法亲自到场时还可以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二是委托律师进行见证;三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多样的确认方式将极大的提高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三、强化企业主体信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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